條例堅持防治城鎮水污染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并重,要求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雨污合流地區應當結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,進行改造。在雨污分流地區,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。
日前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,公布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近年來,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,但也存在基礎設施建設滯后,“重地上、輕地下”,運營管理水平不等突出問題。條例對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,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,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,保障公民生命、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,保護環境,具有重要意義。
條例堅持防治城鎮水污染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并重,要求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雨污合流地區應當結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,進行改造。在雨污分流地區,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。